(五)属于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行为:
1.虚构劳动关系获取生育保险参保或缴费资格的;
2.虚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出具虚假《生育服务证》、《结婚证》等材料的;
3.伪造、变造、冒用或非法变更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档案或他人相关证件、支付凭证等材料,获取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
4.出具虚假生育并发症备案表、手术记录、出院证明、费用收据、婴儿出生证明等资料,为他人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提供帮助的;
5.虚列、虚报并发症项目,虚增生育医疗费用金额的;
6.其他违反生育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行为。
六、明确了6类有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作为被举报对象。
(一)用人单位:
(二)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
(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定点康复医疗机构、定点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单位及工作人员;
(四)从事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或社会保险待遇代发的人员;
(五)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个人;
(六)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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