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问: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企业缴费基数的20%。
十四、问:企业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答:企业职工个人缴费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限最高不能超过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最低不能低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如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
十五、问:从事自由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按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否按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可以。对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从2008年7月起(社保缴费年度),经本人申请,可选择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选定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再调整。
十六、问:由于企业长期停产,企业已无能力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长期断保,像这样已无法恢复生产经营能力的企业,又无能力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这样长此下去,造成企业和职工的欠费越来越多,有什么办法解决吗?
答:对我市长期停产断保且无法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三年以上且全体人员连续三年未发工资,企业无任何经济来源,企业及其职工对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有补缴愿望,并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人数达到30%以上的,经有关部门批准,下岗职工可按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费和接续缴费。
下岗职工已经到其它企业就业的,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临时转移手续,将养老保险关系临时转移到重新就业单位,并由重新就业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十七、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是否对多缴费和缴费年限长的参保人员有利?
答:根据省政府《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6]28号)文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后的政策,向多缴费、缴费年限长的参保人员倾斜,缴费缴的多,缴费年限长,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就高。
十八、问:对未按实际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申报的,如何处理?
答: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向社保及地税部门如实申报参保人数及缴费基数。对未按实际参保人数及缴费基数申报的,由地税部门依法查补,并由地税部门强制征缴。对拒绝缴纳的,由劳动监察部门予以处罚。
十九、问:用人单位招用的从业人员如在原企业已经参保,单位是否可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
答:不可以。用人单位招用的从业人员如在原企业已经参保,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重新就业单位。如职工本人不同意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也必须按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任何单位都不得以职工本人不在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等原因为由而拒绝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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