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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4月1日起城乡劳动者享受同一社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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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今年4月1日起,成都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将提高,并且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一致;失业保险待遇最高可领取24个月;跨地区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可随同转移,养老金额也比原来的高;参保年限和缴费基数也要重新计算。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宣布,从4月1日起,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即俗称的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险,将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轨。也就是说,今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将享受到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医疗、养老、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待遇。至此,成都市于2003年在全国率先为农民工量身定制的社会保险将结束它的历史使命。

  政策解读

  新政策规定,从4月1日起,原来参加综合保险的农民工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曾经的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金可以按月领,金额远远高于原来

  从4月1日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2%缴费,2016年1月1日起,按四川省当时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执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的缴费费率应该为20%,但考虑到新政策刚刚出台,我们准备用5年时间来过渡,最终达到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待遇。”

  据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对于没有用人单位的、已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也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按20%缴纳。

  在计算缴费年限时,曾经参加综合保险的年限连续计算。同时,参加综合保险时,按本人缴费基数8%建立的个人账户,全额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建立个人账户;历年综合社会保险老年补贴统筹基金,按参保人员缴费对应年度缴费基数的12%,全额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主要体现在退休后养老金的领取上,并轨后的待遇将得到极大提高。”据悉,综合保险中对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障只有老年补贴,明显低于城镇职工,而且是一次性发放;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后,将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限、金额都将远远高于原来。

  工伤、生育保险

  接续参保方面,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综合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从2011年4月1日起,按《工伤保险条例》、《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接续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农民工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增加,多享受大病互助等实惠

  从4月1日起,曾经参加综合保险的劳动者,将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工资总额的4.5%,并逐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到2014年1月1日,用人单位按7.5%缴纳。

  参加综合保险、无用人单位的本市户籍劳动者,从4月1日起,可以个体身份自愿选择接续参加城镇职工或者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原门诊医疗个人账户仍归个人,可继续使用。在缴费年限上,综合保险的缴费年限,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待遇可以说是涨幅最大的。”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参加综合保险的人员,只能享受到住院医疗费报销,但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就可以多享受到门诊、大病互助、医疗救助等实惠,而且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也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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