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保人员跨地区转入
个人档案由人才中心认定的,凭人才中心出具的调档手续、介绍信或《张家港市城镇职工出生年月、参加工作年月认定表》等相关资料至社保结算中心(结算大厅3至9号柜台)开出《养老保险关系同意转入证明》,到转出地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个人档案由劳动部门认定的,由局就业与失业科审定,出具《劳动合同制职工跨地区流动介绍信》至社保结算中心(结算大厅3至9号柜台)开出《养老保险关系同意转入证明》,到转出地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单位或个人携转出地开出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转出地养老保险手册等相关资料至社保结算中心(结算大厅3至9号柜台)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七、退休手续办理程序
1、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以个人档案中《职工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认定表》为准),在到龄的当月5日至月底期间,携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手册及身份证、户口薄、医保IC卡、一寸照片一张及职工档案等相关材料到社保结算中心待遇审批发放科(结算大厅20至22号柜台)填报《张家港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职)待遇审批表》一式二份,办理退休手续。
2、社保结算中心委托银行发放养老金,单位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15-20日到社保结算中心待遇审批发放科(结算大厅22号柜台)领取存折发给退休职工。以后每月退休职工可到委托发放的银行网点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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