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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结算业务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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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保结算需要经过什么流程吗?据了解,社会保险基金是按月申报的;首次办理参保手续就要携带相关证明和材料,到有关单位登记手续;中断或者终止缴费要于当月月底期间到相关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的单位间流动时,应于当月5日至月底期间调入。

  3、参保人员市内转移

  (1)个人档案由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管理的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的单位间流动时,应于流动当月5日至月底期间携由调入、调出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的《张家港市市内职工流动申报表》到结算中心(结算大厅3至9号柜台),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个人档案由人才中心管理的参保人员在本市范围内流动时,应凭人才中心出具的转移证明至社保算中心填报《张家港市市内职工流动申报表》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变动申报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间断缴费人员的接续办理程序

  (1)原个人档案由劳动部门接收管理,现在另一单位重新就业,需要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单位或个人携就管中心核定的《失业职工再就业登记名册》到社保结算中心(结算大厅3至9号柜台)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2)原个人档案由人才中心代理,现在新单位重新就业,需要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单位或个人携人才中心出具的介绍信或《张家港市城镇职工出生年月、参加工作年月认定表》到社保结算中心(结算大厅3至9号柜台)填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变动申请表》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3)现没有工作单位,需按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接续社会保险的人员,由本人至人才中心或就管中心(根据档案管理所属部门确定)办理档案个人代理托管手续,凭个人代理的手续到社保中心(结算大厅3至9号柜台)办理续保手续。

  在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时,必须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暂无经济能力补缴,可至结算中心签收《补缴通知书》后,先办理再就业手续,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但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必须要按规定足额补缴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三、基金结算

  1.缴费基数按月申报

  参保单位应统一按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0〕1号文规定,职工的标准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工资、补贴和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均应列入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申报,超过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部分,不列入基数申报范围。

  根据《关于公布二00五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张劳社[2005]76号)的有关规定,2005结算年度(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全市月社会平均工资1508元计算。

  参保单位应于每月5日至当月月底期间填写《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变动申报表》报社保结算中心(结算大厅4至9号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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