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双方在签约时对此已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部分“三无人员”签约时会在合同中备注约定“卖方同意并清楚买方正在积极办理关于贷款的社保资料,并同意买方在办理好社保的相关资料 后此合同生效”或“如因买方补办纳税证明或社保仍不能获得银行贷款或完成过户手续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而无需对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此则买方不构成违约,不能过户的,卖方应当返还买方购房定金,由此给各方造成损失的,各自承担(一般不会有补办纳税或社保无效买方仍需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 前文所述的案件就是因为合同有约定而判决卖方不但无权要求支付违约金,而且还须返还买方购房定金。
情形二: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但签约时各方悉知买方“三无人员”身份及补办虚假纳税或社保事实。
该情形下属各方合谋支持买方补办虚假纳税或社保规避“限购令”,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以买方补办纳税或社保能够过户为履行条件,导致无法过户的,各方均有过错,相互之间也都不构成违约,损失同样各自承担。
情形三: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但签约时买方隐瞒不符合购房或贷款条件的“三无人员”身份的。
该情形下卖方为善意无过错方,而买方明知自己没有购房资格仍与其签约,试图以补办虚假纳税或社保逃避限购令,最终导致无法过户的,买方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从上述分析来看,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卖方很有必要弄清楚买方的真实情况。如果买方不符合购房条件,则应考虑停止交易,否则只能自行承担损失。
另外,记者认为,中介也有义务告知卖方买方的真实情况。如果中介同买方一起合谋欺骗卖方,或为买方造假提供便利,那么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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