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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保险可延缴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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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深圳市公布《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够15年的深圳职工,可按条例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标准将养老保险费缴足15年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本市户籍员工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下线”为什么调低了?劳务工能否在深圳延迟缴费、延迟退休?市法制办日前在其网站公布了《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昨天记者就参保人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

  条例修改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职工缴费工资的21%,其中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用人单位缴纳比例提高了3个百分点。

  此外,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职工缴费工资的1%,由用人单位缴纳。

  实行“双缴费基数”避免企业少缴费

  目前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统一的,是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

  本市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

  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但目前有部分企业存在少缴费的情况,即没有以职工的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而是按照“下线”,即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缴费,损害了职工的利益。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修改后,将避免用人单位少缴费。因为职工和用人单位实行“双缴费基数”,一个缴费基数是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缴费部分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3%上缴。

  另一个缴费基数是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

  缴费基数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计征养老保险费。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说,这就意味着如果职工个人少缴养老保险费,则由员工个人承担少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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