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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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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社部发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村信用社系统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信用杜的改革和发展,发布了农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通知。

  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在编正式职工(包括原固定工和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地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下简称参加地方统筹)。

  二、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和待遇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范围内原则上要基本统一,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的具体管理方式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农村信用社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直接纳入省级管理。

  三、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

  其中,属于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部门确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部分,由农村信用社负担。

  参加地方统筹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逐步向所在省区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四、对已经实行系统内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其为职工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要移交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并由地方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今后,国家统一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时,农村信用杜职工个人账户规模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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