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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养老保险费补缴15年7年可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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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青岛市将构建起完整的 “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且居民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能提高参保人的月养老金数额,一般7年内就能回本。

  每月领取养老金数额分别为208元、282元、356元、431元,如果同样补缴3.75万元养老金,65岁每月可领431元,66岁则可月领463元,70岁及以上的月领取733元。

  不同年龄的参保人员,补缴保险费的方式略有不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含)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如果年龄在46-59周岁的,应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之后再补缴至15年。若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也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凡不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陈珂)

  办理参保带齐证件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的,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残疾人证》二代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2份),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街道(镇)保障中心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养老保险可办转移

  有关负责人介绍,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区(市)转移的,转出地区(市)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地区的,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并且已开始按月领取待遇,需要跨区(市)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重度残疾人提前领养老金

  青岛市还制订了重度残疾人提前5年领取养老金政策,针对重度残疾人平均寿命短的实际,在全国首创制订了 “经重度残疾人自愿申请,可提前5年从55岁开始享受养老金”的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同时还建立了丧葬补助制度,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并按规定时间申报的,一次性发给1000元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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