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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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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不同,它具有所得再分配的功能,属于将“保险”的固有原理和“社会性”(扶养性)原理相结合的,企业等用人单位也被强制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强制保险,恰恰是权利保障的绝好途径。

  个人被强制赋课了加入社会保险的义务,企业等用人单位也被强制赋课了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强制保险,恰恰是权利保障的绝好途径。

  涉及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险种,关乎每个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社会和谐稳定和小康社会建设的《社会保险法》,经过4次审议之后,于2010年10月28日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票通过。这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方面的首部法律,它标志着我国在维护公民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方面,已经建立起“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法律安全网络,意味着国家、社会和个人在构筑、维持和拓展该安全网络中的定位已经有了法律上的明确支撑,因而也意味着丰富多彩的给付行政拉开了依法律推进的序幕。

  社会保险的基本理念在于从制度上保障宪法所规定的物质帮助权得以实现。社会保险制度是现代国家和谐发展的重要安全网络,是促进社会进步和国强民富,为人们规划未来提供坚实支撑的重要给付行政领域。实现《社会保险法》所确立的目标,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和有效运作,关键在于明确政府、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责任,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确立科学合理的任务分担标准,并切实地调整其所需环境及配套机制。

  社会保险与私(商业)保险不同,它具有所得再分配的功能,属于将“保险”的固有原理和“社会性”(扶养性)原理相结合的社会福祉,需要强制加入—个人被强制赋课了加入社会保险的义务,企业等用人单位也被强制赋课了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强制保险,恰恰是权利保障的绝好途径。

  制定《社会保险法》,国家已完成了在构建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过程中的前提性任务。接下来,就是按照该法的规定,扎实推进相关机制和制度的贯彻落实,包括保障服务提供的资金筹集,确立统筹层次以及社保费的征缴、管理、使用、支付和监督等一系列机制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对社会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作出比较判断,确立各种标准和程序,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提供条件保障。

  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为公民享受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提供保障。应当保障社会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多渠道筹集社保资金,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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