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再次上调失业保险金,每人每月再涨百元
记者从山东济南市社保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济南市自今年7月1日起,再次上调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其中,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辖区内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30元上调至830元,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辖区内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680元上调至780元。这是自2004年以来,我市连续第八次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从10月份开始,我市按新标准为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7-9月份的失业保险金也将按新标准一并补发,10月底全部发放到位。
失业人员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保险金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失业保险金,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职工失业后,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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