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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调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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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单位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基数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农民工)都按统一的费率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同等待遇,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

  政策调整后,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费率(2%)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1%)都没有发生变化,但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发生了变化。此前,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调整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变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调整是为了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便于缴纳失业保险费。对于个人来说,缴费额度变化并不大。

  关注点2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待遇

  通知要求,统一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和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农民工)都按统一的费率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同等待遇,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农民工失业期间也可按月领到失业保险金。此外,通知还强调根据国家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参公事业单位和职工、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应参加失业保险。

  目前,辽宁有农民工200多万人。按月平均工资2000元计算,农民工每人每月只需缴费20元,缴满一年后,如果失业,就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也就是可以领取三个月的失业金,按全省平均水平来看,每月可领661元,三个月就能领到1983元。

  关注点3 参公事业单位应参加

  此外,通知还强调根据国家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参公事业单位和职工、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应参加失业保险。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地税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互通,准确把握参保人员就业、失业状态,确保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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