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失业保险 > 正文
 
2011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规定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补贴对象: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从事灵活就业的下列人员:1、正在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3、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5、残疾人或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

  其中:

  A、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出示《低保证》及复印件。

  B、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就业困难人员由居住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出具证明。

  C、残疾人出示残疾证及复印件。

  D、完全失去土地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由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完全失去土地证明、民政部门出具享受低保证明。

  E、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已经认定的人员,出示认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F、零就业家庭人员,必须先申请零就业家庭认定,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初审,符合条件的公示7天,再报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审定后,再申请补贴。

  四、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认定办法:

  2011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请到县劳动就业服务局就业股办理认定手续,认定后可申请灵活就业补贴直到退休。

  认定办理时间:2011年8--9月,逾期不再办理。

  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原国有企业(含供销系统)女职工,依法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在工人岗位上工作连续满五年,现仍续接养老保险关系的也可办理认定。

  办理认定时请携带《身份证》,认定时需填写《通海县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人员认定证明表》,认定后再申请灵活就业补贴。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