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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与最低工资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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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规定,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职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按月缴纳。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昨天下午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和《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失业保险若干规定,我市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同,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实行等额缴费制。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职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按月缴纳。

  1999年国务院通过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2002年通过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201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则在沿用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更加明确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市工资水平总体较高,若以工资总额的标准来执行,企业缴费负担将大大增加。此次修订提出我市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其目的就在于降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负担。(文章来源: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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