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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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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辽宁省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此次缴费基数调整,主要是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统一。单位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记者从辽宁省人社厅了解到,我省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单位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事业单位职工、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以及农民工都纳入到失业保险保障体系。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缴费基数调整,主要是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统一,便于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为将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险合一"打下基础。对于个人来说,缴费额度变化不大。据了解,到2012年9月底,我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46万人,全省失业保险金月人均发放水平达到661元,比2007年提高了320元。

  按照"通知",沈阳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蒲河新城、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630元调整到77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720元调整到880元。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525元调整到63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600元调整到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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