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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单位未缴失业保险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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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读者小李问:2010年我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却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今年2月公司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现因为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我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我应该如何维权呢。

  读者小李问:2010年我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却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今年2月公司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现因为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我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我应该如何维权呢。

  征程律师刘峰光解答: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失业保险属于国家法定社会保险的一种。该法第4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公司解除了你的劳动合同,属于非因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同时单位也没有为你缴纳失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根据上述规定,如职工尚在工作岗位中,单位可以补交失业保险费,如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是不能办理补缴手续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因此,你有权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按照你失业前在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失业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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