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这次专项行动中,鼓励欠费单位一次性集中补缴。对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拖欠的失业保险费,经审计部门重新审计确认后在专项行动期间一次性集中补清的,不再收取滞纳金。但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由用人单位补缴失业保险费的,以及经稽核、监察发现少缴、漏缴失业保险费责令补缴的,按照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不得减免。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