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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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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时间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上调

  《省失业保险规定》已于今年7月1日颁布施行。记者近日获悉,市政府日前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时间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职工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1.失业人员连续缴费时间不满1年,但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缴费时间按1年计算。

  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不足一年再次失业的,可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4.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期间,在跨统筹地区发生工作变动其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失业(含不满一年失业),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5.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在职职工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其失业保险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待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根据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上调

  一是实行失业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办法,向缴费时间长、年龄较大失业人员倾斜,实行分级分档的待遇标准,将统一按缴费基数40%计算的一个标准,根据缴费年限,调整为40%、45%、50%三个标准,充分体现更加公平合理的原则。二是适当提高目前的失业保障水平,将失业保险金的低限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低保标准的1.3倍,体现对特殊困难失业者的照顾和帮助,也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三是实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缓解因物价上涨等因素给失业人员带来的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失业保险领取期间可享受医保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将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拨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失业职工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本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本人如果不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则自行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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