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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新规:失业保险跨省转移医保可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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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通知》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按照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确定,缴费费率全省统一按照8%确定。

  甘肃出台新规: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医保关系可随同

  从省人社厅获悉,为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按照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确定,缴费费率全省统一按照8%确定。

  缴费基数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确定

  《通知》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基数按照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确定,缴费费率全省统一按照8%确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应与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从2011年7月起,由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剩余期限,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合作医疗。

  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医保关系可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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