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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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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吉林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实施长效节育手术的;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长效节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
 
  (四)中止妊娠的,但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妊娠的除外。
 
  因施行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施术单位承担。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给予妊娠妇女一次性围产期补贴,补贴标准每人不低于100元、不高于300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中宫外孕、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等支付项目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并对定点医院实行定额结算。
 
  二、吉林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三)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无单位人员,凭生育情况证明,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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