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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20万“体制内人员”告别免缴:养老保险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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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一直实行单位保障的方式,但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落地海南,海南20余万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告别了“免缴费”时代。
  60年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一直实行单位保障的方式,但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落地海南,海南20余万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告别了“免缴费”时代。今年8月31日前,我省将完成在编在职人员2016年8月的养老保险费以及职业年金的征缴,养老保险缴费率与企业员工一样,同为28%,其中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20%。
 
  改革原因
 
  缴得少领得多挤占企业养老保险基金
 
  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是根据两个因素计发待遇,一个是以退休前一个月的在职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另一个是按工作年限分档。但这种计发待遇方式不能体现工作人员职业生涯的贡献。比较典型的是有些不守规矩的单位到职工临近退休之前给他提一个职务,把工资涨上去,就可以多拿退休费。
 
  过去,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在编人员,与企业职工同在“一个锅”里吃饭,以基本工资缴费,按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标准计发待遇。缴得少却领的多,而由此产生的缺口往往暂用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垫付,截至2015年5月已达到11亿元。
 
  在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一样实行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同样的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按照缴费年限和缴费的工资来计算待遇,实现了规则公平、制度公平。“体制内人员”由以前的完全吃财政饭,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形成单位、个人、政府共担的新机制。
 
  此次通过改革调整参保范围,以“分灶吃饭”的形式,从制度上消除了挤占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现象,更好地维护企业职工权益。
 
  今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费年限越长待遇越高,缴费水平越高待遇越高。通过细化到每一年甚至每个月的缴费,从而体现了一个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这是很大的机制变化。也就是说,即使退休前没有被提拔,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为缴费年限比上司长,就能拿到比上司多的退休金。
 
  改革影响
 
  20万“体制内人员”开始缴纳养老保险
 
  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要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今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我省以公办学校、医院为代表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及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编工作人员(以工勤人员为主)等,总计20余万人,退出条例参保范围,已退休的近9万名原在编人员也要改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
 
  今年7月,我省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及保险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今年8月前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完成参保登记和缴费,10月前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完成参保登记和缴费。机关、参公管理单位退休人员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将分别自9月和11月起统一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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