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婚生育一孩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问:以往未办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未在子女出生后60日内补办登记的,要征收2倍的抚养费。新条例是否有所调整?
答: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新条例适当减轻了对未办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
新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即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3.不再强行上环结扎查环查孕
问:新条例实施后,是否还需要上环结扎?
答: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和新条例均已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及相应处罚。但上环结扎作为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如果居民群众自主自愿选择的,卫生计生部门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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