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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个体人员购买生育保险政策是否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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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按照《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生育保险的市级统筹覆盖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事务所等组织及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非占编聘用人员,列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范围。
  最近有一则关于个体人员购买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在网上或朋友圈中疯传,不知是否属实。对此,记者就我市目前实行的生育保险相关政策,采访了市人社局相关科室人员。
 
  据了解,按照《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生育保险的市级统筹覆盖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事务所等组织及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非占编聘用人员,列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范围。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在参保待遇方面,用人单位职工参保之月起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妊娠职工从怀孕至分娩期间,到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的门诊费按实支付,最高限额700元。正常生育或妊娠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计发生育津贴,其中放置宫内节育器2天,取宫内节育器1天,输精管结扎7天,输卵管结扎21天。生育同时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或同时进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单项手术最多休假天数享受津贴。生育(含计划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计算。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相关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按规定支付。
 
  同时,按照国务院下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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