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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三点调整医疗保险政策更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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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4年1月1日起,包头市调整医疗保险政策,从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异地就医审批、医疗保险转移接续三方面进行完善和调整,旨在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包头市医疗保障水平,让广大参保人员看病、住院不用愁。
  2014年1月1日起,包头市调整医疗保险政策,从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异地就医审批、医疗保险转移接续三方面进行完善和调整,旨在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包头市医疗保障水平,让广大参保人员看病、住院不用愁。
 
  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进一步提高
 
  提高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年内最多能报销医疗费的总数(最高支付限额)由32.8万元和15.5万元分别提高到38.7万元和20.1万元。
 
  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参保患者因病在VIP、特需病房等优质优价病房住院治疗的,如果出院之后的发票上面可区分VIP、特需诊疗费用的,扣除VIP、特需诊疗等费用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报销;发票上面无法区分VIP、特需诊疗费用的,个人负担费用总额的5%,其它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将慢性病中肾功能衰竭患者的规律性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以及与审定病种相关的检查费用、化验费、肝素帽(限腹膜透析)费用和符合《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病种用药范围及最高支付限额》的乙类药,参照甲类标准给予报销。
 
  个别特殊病种降低报销起付标准。精神病、各类恶性肿瘤(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一年内多次住院,报销时只扣除一次起付标准(现标准为750元);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用进口材料个人负担比例由40%降低为20%。
 
  调整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报销期限延长。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办理完投保手续并缴纳了相应的医疗保险费后,第二个月就可以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办理完投保手续并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在不间断缴费满一年以后,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将医疗费用的报销有效时限由原来半年延长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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