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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新政:西藏生育保险取消户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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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障一直是大家关注的民生话题、热点话题。29日上午,自治区十届人大代表、自治区人社厅副巡视员次仁卓嘎就我区新的《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解读。
  社会保障一直是大家关注的民生话题、热点话题。29日上午,自治区十届人大代表、自治区人社厅副巡视员次仁卓嘎就我区新的《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解读。新的生育政策取消了户籍限制,扩大了生育保险覆盖面,将所有各类单位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生育保险范围,也就是说男女职工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如果不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两会·热点
 
  社会保障
 
  新的生育政策取消了户籍限制,扩大了生育保险覆盖面,将所有各类单位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生育保险范围,职工生育期间,其配偶也享受15天护理津贴,其工资照常发放,不予扣除。
 
  出台生育保险新政
 
  纳入所有从业人员
 
  2007年3月1日,自治区政府颁布实施了《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在促进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维护城镇职工生育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经济负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其弊端开始显现出来,主要存在参保对象单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女职工生育没有享受到生育津贴、报销程序复杂等问题。
 
  次仁卓嘎介绍,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生育合法权益,规范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我区新修订了《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办法》指出,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或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生育保险政策按照《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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