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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鸿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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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寿鸿康保险组合计划好不好?根据专家解释:这款产品交费短保障长:交费10年,保障30年; 观察期180天:观察期为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 高额返还: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返还鸿康两全(2013版)与附加重疾。从这些特色我们不难看出,它是值得购买的。

  国寿鸿康保险组合计划(2013版)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交费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您可以选择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四种交费方式中的任何一种,特别开通月交方式,减轻交费压力。

  投保方法

  您足不出户,只需要电话联系,我们就会以最快的速度为您将保障送到家。

  交费短保障长

  交费10年,保障30年

  观察期180天

  观察期为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

  高额返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返还鸿康两全(2013版)与附加重疾险所交保费的130%

  重疾全面

  除保险行业协会规定的25种重疾外,额外增加10种重疾保障,同时新增10种特定疾病保障

  高额意外

  意外身故额外赔付最高达附加意外险基本保额的400%

  投保示例

  王先生,30周岁,投保国寿鸿康保险组合计划(2013版)(以下简称组合计划),其中“鸿康两全(2013版)+附加重疾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月交保费700.2元;“附加意外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月交保费48.6元;10年交,保险期间30年,保险利益如下:

  身故保障

  180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组合计划终止,按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与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故,组合计划终止,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及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交费期满后为10.92312万元;

  2.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即20万元。

  满期保障

  生存至满期,组合计划终止,给付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及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即10.92312万元。

  重大疾病保障

  180天内,患附加重疾险合同所指重疾,组合计划终止,按照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与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180天后,患附加重疾险合同所指的重疾,组合计划终止,按被保险人被明确诊断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及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130%,交费期满后为10.92312万元;

  2.附加重疾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即20万元。

  特定疾病保障

  180天内,患附加重疾险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组合计划终止,按照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与附加重疾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180天后,患附加重疾险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按附加重疾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即6万元,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组合计划继续有效。

  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除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以外,额外给付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即20万。

  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除鸿康两全(2013版)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以外,额外给付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即40万。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除鸿康两全(2013)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以外,额外给付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0%,即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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