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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生育津贴拟由生育保险基金付 规定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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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1年,我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行生育保险制度缺陷愈发凸显,存在统筹层次低、保障项目不全、待遇水平不高等问题。
  二是生育津贴发放权限。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确定的产假期限,女职工产假为90天。但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个月的产假,额外增加的3个月产假期间的待遇应予保障。考虑到基金的支付能力,《条例》规定,女职工享受本省增加的3个月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但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条例》同时规定,女职工依照《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享受的增加3个月产假期间,其工资可由原渠道发放。

  三是规定了生育津贴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确定的产假期限和本省职工工资水平,《条例》明确了生育津贴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范围为:用人单位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支付标准为:从业人员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前12个月生育保险费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

  生育险待遇

  生育费用可全额支付

  《条例》规定,一是增加了生育保险基金列支项目。现行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仅包括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而国家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因此《条例》增加了生育津贴这一列支项目。二是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现行办法规定,参保单位女性从业人员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80%支付。为提高支付比例,《条例》规定,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三是扩大了享受待遇的主体范围。为增强制度的吸引力,并参照《社会保险法(草案)》的规定,《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只有男方参加生育保险的,其未就业的配偶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贴之外的生育保险待遇。四是明确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条例》规定五种情形不予支付: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不符合本省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因医疗事故发生的;按照国家或本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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