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规定了生育津贴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确定的产假期限和本省职工工资水平,《条例》明确了生育津贴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范围为:用人单位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支付标准为:从业人员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前12个月生育保险费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
生育险待遇
生育费用可全额支付
《条例》规定,一是增加了生育保险基金列支项目。现行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仅包括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而国家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因此《条例》增加了生育津贴这一列支项目。二是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现行办法规定,参保单位女性从业人员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80%支付。为提高支付比例,《条例》规定,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三是扩大了享受待遇的主体范围。为增强制度的吸引力,并参照《社会保险法(草案)》的规定,《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只有男方参加生育保险的,其未就业的配偶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贴之外的生育保险待遇。四是明确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条例》规定五种情形不予支付: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不符合本省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因医疗事故发生的;按照国家或本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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