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由于特殊原因未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或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在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2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而如果因急诊、抢救在本市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参保人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再持有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报销。如果非因急诊、抢救且未备案,参保人在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相同级别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额度50%以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定额结算额度50%以上部分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参保职工个人自付。
据了解,在申领生育津贴方面,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12个月的,可在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2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未满12个月的,待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12个月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