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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且破腹产可领135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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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9月12日,吉安市政府在全省率先发布《关于实施<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充分结合全市30余家定点医疗机构,卫生、工会及妇联等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制订了相应的操作细则,明确了具体的实施标准,对已执行了14年的《吉安地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进行了大幅调整,并将于当日起正式执行。

  昨日,市人保局医保科、市医保处工伤生育科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生育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在女职工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生活保障和医疗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生育保险体现了对妇女生育社会价值的认可,对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均衡企业间的生育费用负担,鼓励企业聘用女职工,保护和促进妇女充分就业有着极为深远的意义。两位专业人士并就新意见中读者关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一一解读。

  解读一:缴费满1年方可享受待遇

  依照《规定》明确,吉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等均应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为单位所有男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解读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按照《规定》,生育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我市制定标准为按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含男性职工)工资总额0.6%的比例缴费。全额拨款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市财政统一代扣代缴,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差额补助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市财政补助50%,统一代扣代缴,列入财政预算;其余50%部分由单位自筹缴纳。企业和自收自支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筹缴纳。县级以上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包括申报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等,如青原区单位职工到青原区社保局具体申报。

  据悉,我市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属地统筹原则,今后将逐步过渡到设区市级统筹。生育保险基金用于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等支出。其中,生育津贴包括产假期间(含流产)的生育津贴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医疗费用。而医疗费则包括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还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等。

  解读三:晚育且破腹产可领135天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无疑是读者最为关注的内容。为此,医保科熊科长表示,依照《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全省女职工统一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津贴: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结扎输卵管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流产的,或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子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同时,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增加享受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0天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2天生育津贴。据悉,晚育是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这就意味着,晚育且是剖腹产的女职工,可享受135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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