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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调整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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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调整以上生育医疗项目标准所需费用,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医疗项目标准支付。

  日前,滨州市下发了《关于调整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的通知》,调整的范围包括流产、引产、顺产、会阴侧切、难产、剖宫产、多胞胎生育、多发症。其中,顺产由原来的1200元调整到2100元,剖宫产由原来的2800元调整到3500元。新标准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6月30日前生育的按原标准执行。

  据悉,滨州市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根据《滨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滨州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限额为450元;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引产或者死胎的,限额为1500元;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限额为2000元;单胎生育:顺产限额为2100元、会阴侧切限额为2600元、难产助产限额为3000元、剖宫产限额为3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限额为450元;妊娠并发症的最高限额为8000元。

  《通知》还指出,调整以上生育医疗项目标准所需费用,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医疗项目标准支付。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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