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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生育保险政策_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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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济宁生育保险政策指南: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于生育前按时为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
  2、职工生育时在定点医院进行电子备案,孕期检查医疗费、分娩医疗费或计划生育手术费按照《关于公布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加强生育保险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字〔2012〕129号)中规定的定额标准在职工所选择的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3、用人单位或个人在职工生育后180日内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生育保险经办窗口办理生育津贴申领业务。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异地生育前需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因急诊等特殊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生育的,需在五日内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备案,未经审批异地生育,所发生的生育各类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应提供女方无工作证明(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出具),出院记录、出院结算单、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在职工所选择的定点医院进行结算,已通过新农合等其他渠道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产前检查费(不含治疗费,药费、新生儿费用等)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五、生育津贴申领和支付流程说明

  1、生育津贴支付标准和产假天数标准

  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标准: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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