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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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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超过当地平均收入部分的确定问题。《条例》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公民,如果其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收入水平,除按一般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过当地平均收入部分还应按1倍至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经请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现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1、关于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问题。《条例》将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时间由14年延长到18年,从2002年10月1日起,只要是子女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都应按照规定兑现有关奖励优待政策。在2002年10月1日(《条例》实施之日)前子女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从10月1日起重新计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直至子女满18周岁或子女数发生变化,从子女满14周岁至《条例》实施之日期间不予补发。

  2、关于免征社会抚养费问题。《条例》规定,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如果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免征社会抚养费。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时间,应指在女方生育时男女双方已符合婚姻登记的基本条件。如果在女方生育时男女尚未达到婚姻登记的基本条件或者虽符合婚姻登记的条件但在生育后三个月内未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则应按《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3、关于超过当地平均收入部分的确定问题。《条例》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公民,如果其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收入水平,除按一般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过当地平均收入部分还应按1倍至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应是家庭(或男女双方)平均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而不是家庭(或男女双方)中某一人的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即应以该夫妻或男女双方违法生育上一年或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的总收入(不包括子女的收入)除以夫妻或男女双方和他们该年度直接抚养的无收入子女人数之和的平均数为该家庭或男女双方的平均收入。

  4、关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条例》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包括:不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又违反《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12—16倍征收;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8倍征收;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18—20倍计征;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后又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和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不到间隔时间生育后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则按计征基数的6—8倍计征。在以上各项的基础上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则在以上各项的基础上再翻番计征社会抚养费,以此类推。对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公民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后再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对其超过部分也应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即对超过部分按2—4倍计征。

  5、关于户籍不在一地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夫妻双方或男女双方户籍不在一地的,以女方常居住地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人口上年人均收入或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人口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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