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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之生育保险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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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育保险是对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三、关于职工个人是否缴纳生育保险费

  根据本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社会保险法(草案)》二审后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一部分专家提出,从理论上讲,只有工伤保险是个人可以不缴费的,因为工伤保险是由雇主责任转变而来的社会保险项目,国际通行的做法也是只有工伤保险是个人不缴费的,建议删去本条中"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表述。立法机关认为,这样规定与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和目前实践中的做法也是一致的,实践中也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因此没有采纳这个意见。

  四、关于是否建立单独的生育保险制度

  草案二审稿第五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社会保险法(草案)》二审后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有意见提出,没有必要单独设置生育保险制度。主要有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生育保险覆盖面较窄,随着全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完全可以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支出内容,这就相当于全民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没有必要单独设置生育保险。第二种观点认为,生育是所有公民而不仅仅是劳动者的健康权利。因此,应当通过国家税收体系,向每一位生育妇女免费提供保障,而不适合用社会保险制度来解决。如果通过社会保险制度来解决,则有悖于公平的理念和要求,将会在就业妇女和非就业妇女以及城乡之间造成更大的不公平。而且,国家已经对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孕产妇实施了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今后补助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全国实现免费住院分娩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第三种观点认为,并非人人都有机会生育小孩,尤其是在生育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已经生育过的人群,在生育时没有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将来也没有机会再生育,对这部分人来讲,是在缴纳根本不受益的保险费,这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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