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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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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2012年起北京市生育保险将实现制度上的全覆盖。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至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京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及报销范围将得以提高。该《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预计惠及人群400万。

  生育津贴计发标准调整低于个人工资标准单位补足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通知》对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进行了调整。生育津贴不再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计发,调整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通知》再次强调,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对于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2012年1月1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但在之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新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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