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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 上海现有办法仍可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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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1月21 日,国务院法制办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了《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21日。作为完善2011年7月起实施的社会保障法的办法,与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呈现出适用范围扩大、缴费比例降低、待遇标准明确等亮点。

  老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而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即个人不需要支付费用;对于急诊、抢救的,可在非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医。这样一来,不仅分娩时的费用能够报销,女职工在妊娠期间产生的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也可报销;并且外来怀孕妇女返乡就诊期间的费用也可以被分担了,不再受限制。

  上海在实施生育保险方面走在全国前列,新办法如果通过之后实施,与上海现行办法比较有些许不同之处,可能要细化调整,对此,委员们有自己的看法。

  督促个体经济组织

  为员工缴纳生育险

  杨爱华(市政协委员、雨生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职工或者雇工,这是件好事。目前在上海,尚且有一批原来缴纳综合保险、现在转缴三险的“外农”人员,她们享受不到生育保险。还有一些小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雇佣员工时,不进行用人登记,也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也享受不到生育保险的保障。

  我认为劳动部门要联合工商部门,排查注册登记过的企业是否在招聘员工后到人保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并且开设社保账户。如果没有登记过,劳动部门一定要告知它们应负的社会责任、为员工开社保账户的义务。

  上海现在已有将近千万的外来人口了,其中有大部分的育龄女性,将来如果生育保险全覆盖了,不知这个城市是否承担得起如此巨大的量?所以一定要提前做好预案,想好对策。

  生育保障扩大范围

  缩小城乡人口福利差距

  谢玲丽(市政协人资环建委员会主任):国务院发布《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来生育险可能要扩大覆盖人群,一些个体经济组织雇佣的员工也可以享受生育保障了,这说明我们国家在城镇化的进程中缩小城乡人员福利差距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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