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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晚婚晚育不再享受增加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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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此外,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2周;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6周。

  我国拟规定晚婚晚育不再享受增加产假天数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天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此外,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2周;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6周。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目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12月23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往: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在信封上注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那么,从90天增加到14周,给女职工增加8天产假有哪些用意?与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今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体现出对女职工哪些权益的保障?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来做评论。

  主持人:从90天增加到14周,把14周换算一下是98天。单从字面来看,也就是说女职工的产假增加了8天。请您先来分析一下,这样的变化有哪些用意?

  张车伟:我觉得更多的可能还是和国际接轨,因为国际劳动组织规定妇女产假是14周。从保护女职工的角度来讲,90天和98天相比,我觉得差别不是特别大。

  主持人:这是网友关注到的一点,8天的变化到底是增加了什么。还有一点也是引起大家注意的,就是对于晚婚晚育和难产产假的天数和待遇,原来的规定当中是有相关条款的,比如说晚育是在90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8天,难产再增加15天。在今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当中没有看到相关的说明,这是不是意味着晚婚晚育还有难产等将不再享受增加产假天数的待遇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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