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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生育保险有哪些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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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06年12月10日起正式实施。凡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单位,其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都可按《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七、哪些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答:(一)生育津贴;

  (二)护理假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八、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支付标准如何计算?

  答: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护理假津贴=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30×护理假天数。

  九、男职工如何享受生育护理假津贴?

  答:男职工配偶生育,且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10天的生育护理假津贴。

  十、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时间如何计算?

  答: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天。

  十一、职工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享受晚育假?

  答: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享受晚育假。

  十二、什么是生育医疗费用?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和产后访视费。

  十三、什么是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答: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规定,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

  十四、失业人员怎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答: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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