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育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基本的经济补偿。
一是提高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平产医疗费用定额标准由300元提高到800元;难产由700元提高到1600元;多胞胎生育,每多一胎增加200元。
二是增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待遇。参保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为: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为50元;皮下埋植术补贴为75元;流产术补贴为150元;引产补贴为400元,其中怀孕满7个月以上的按顺产待遇支付;输精管结扎术为150元;输卵管结扎术为250元;输精管复通术为500元;输卵管复通术为600元。
三是规范产假及生育津贴。顺产的,享受9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难产的,享受10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符合国家晚婚晚育政策的,产假及生育津贴由15天增加到30天。生育产假津贴支付标准按参保单位上年度平均月缴费工资确定。
四是统一待遇支付条件。参加生育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参保生育职工、实施计划生育避育孕手术和复通手术,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其生育保险缴费必须处于持续状态,缴费不间断;申领生育保险和计划生育手术待遇必须提供齐全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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