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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生育保险新规:丈夫参保妻子无业也有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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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内所有用人单位(含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必须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其标准是按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含男性职工)工资总额的0.5%~1%的比例缴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县级以上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县级以上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据悉,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经办机构发放。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或配偶)应在生育(含流产)、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检查、手术或实施符合生育政策复通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到参保的经办机构申请。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同时,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支付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本人已缴纳生育保险费,其未就业配偶也可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这即意味着:缴费的男性职工一旦其爱人没有工作,也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照样可以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即报销医疗费和领取生育津贴。

  单位不参加生育保险要受罚

  我省规定,用人单位不参加生育保险和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则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另外,经办机构、医疗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其限期改正;一旦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情况记录;擅自增收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无故延期拨付或者擅自增加、减发、停发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等。(新法制报记者全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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