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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企业人员社会城镇保险缴纳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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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境内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适用《社会保险法》,2011年10月15日起增加适用《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本市农村户籍人员个人不缴纳);

  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纳。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

  (一)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3号

  三、将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调整为1.7%,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仍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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