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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将增8天无生育险医疗费由单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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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不仅对女职工延长了产假,还对其生育或流产的工资、生育津贴以及医疗费用做出规定: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险的由单位支付。

  产假将增8天无生育险医疗费由单位付

  女职工产假拟由90天增至14周!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不仅对女职工延长了产假,还对其生育或流产的工资、生育津贴以及医疗费用做出规定: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险的由单位支付。

  昨日,记者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与我市现在的情况进行了比较,发现我市一些规定已走在前列。

  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征求意见稿: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增加了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重庆情况: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第一次生育,其年龄在24周岁以上的,增加产假20天。此外,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原工资照发。

  解读:市人社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征求意见稿和我市的规定相比来看,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增加8天。而对难产的“增加产假”,我市为15天,而征求意见稿为2周,算下来要少1天。从总体上来讲,这是保护女职工的权益。

  未参保者医疗费单位付

  征求意见稿: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中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中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

  重庆情况:2005年实施的《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支付。据悉,截至去年底,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175.88万人。此外,根据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职工未就业配偶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也就是说,老公有生育保险,妻子可享受待遇。

  解读: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两年我市已逐步调高了生育保险待遇,随着今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还准备下一步调高生育保险待遇。他还提醒各位女职工,现在已经“五险合一”,生育保险纳入了强制征缴范围,因此如果有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的,可及时向他们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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