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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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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保障省直管单位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晋政发[2006]42号)的规定,结合省直管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发文单位: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晋劳社厅发[2007]95号

  发布日期:2007-8-6

  执行日期:2007-10-1

  现将《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省直管单位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晋政发[2006]42号)的规定,结合省直管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参加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厅主管省直管单位的生育保险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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