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生育保险 > 正文
 
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根据《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汕府[2008]8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每年的1月1日至6月10日为办理下一社保年度参保缴费的缴费期。

  第四条下列人员在每年的6月11日至12月31日也可以办理参保手续,但必须在办理参保手续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本社保年度剩余月份的居民医疗保险费。

  (一)2008年6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参保手续的;

  (二)新生婴儿以及新入户本市的城镇居民,办理了入户手续后3个月内的;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失业后,已终止享受原有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内的;

  (四)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办理了转户手续后3个月内的。

  第五条城镇居民应以家庭(每一户口簿视为一个家庭)为单位(下称参保单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参保人资料进行审核和登记,并出具缴费通知书,参保单位持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参保单位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30日后凭缴费单据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参保凭证。

  参保凭证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印制。

  参保单位内符合《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规定条件的人员必须同时参保。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