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14天;
(6)中期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0天;
(7)实施皮埋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
(8)取出皮埋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
(9)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诊断性刮宫,自手术之日起休息7天。
同时施行两项手术的,假期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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