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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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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下表是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值得注意的是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一)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相关费用;(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三)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四)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五)出国、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六)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期间的费用;(七)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顺产分娩支付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
  注:

  1、生育保险基金承担分娩期间所必须的且在"三个目录"内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包括基本医疗所必须的床位费、护理费、麻醉费、治疗费和材料费)。

  2、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

  (四)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五)出国、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六)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期间的费用;

  (七)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顺产分娩支付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

  3、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最高限额下的据实结算,即参保职工的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属于"三个目录"之内的,在最高限额标准下据实结算,高于最高限额标准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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