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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女职工如何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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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州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从2005年9月1日起,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

  2、婴儿死亡: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死亡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3、流产:

  (1)《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提供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原件及复印件);

  (3)《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审核表》用人单位先到医保中心领取此表并审核医疗费后,再由社保中心支付待遇(原件)。

  4、男配偶假期工资:

  (1)《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

  1、医院诊断证明应为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内的产科并发症、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等,按有关规定向医保中心申报,经审核确认的费用将直接拨至单位帐户。

  3、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在生育后五个月内申领待遇时除携带上述资料外,还需携带在本市工、农、建行个人结算帐户存折及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

  4、所有复印件都必需用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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