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休假期间,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其中,正常生育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符合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休假及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享受45天休假及生育津贴,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享受90天休假及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休假内遇法定节假日不再另算。
男职工有望享10天护理假
生育津贴以产、休假天数为基数,按日计算。支付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意见稿还提出,参保单位男职工,其配偶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男职工所在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费满6个月,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10日的护理假和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日津贴标准按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人均日缴费工资基数计发。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和分娩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情况紧急实施抢救或者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的,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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