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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者向法院主张权利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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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冷水江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刘某要求被告某公司补交社会保险的诉求并未得到支持,而告知其应当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主张权利。

  近日,冷水江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刘某要求被告某公司补交社会保险的诉求并未得到支持,而告知其应当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主张权利。

  2011年9月原告刘某于进入被告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自入职开始,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一直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原告诉至冷水江法院要求被告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原告应当另行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张权利,而不是向法院主张要求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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