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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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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3年5月25日,杨某入职某用人单位从事资料管理员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杨某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延迟缴纳了她的生育保险,导致其生产时不能享受正常生育保险待遇。

  2013年5月25日,杨某入职某用人单位从事资料管理员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杨某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延迟缴纳了她的生育保险,导致其生产时不能享受正常生育保险待遇。杨某事后多次找到单位,要求支付其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但单位认为已足额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杨某不能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找社保经办机构,单位不应当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杨某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支付生育津贴、住院和产检等费用。仲裁委经审理查明,最终依法支持杨某的仲裁请求。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按照本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能参保的,其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标准予以解决。”本案中,用人单位虽已足额为杨某缴纳了生育保险,主观上没有故意行为。但因其工作疏忽,客观上存在迟延缴纳生育保险的过失,且此过失导致杨某现在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所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专家提醒: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强制性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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