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深度评论 > 正文
 
明确“地税”为社保费征收主体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吴紫骊建议,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应尽快启动对《社会保险法》的修订工作,明确我国社保费征收主体为地税机关,并赋予地税机关与征收职责相匹配的执法权。
  社保费征收是民生热点话题。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吴紫骊建议,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应尽快启动对《社会保险法》的修订工作,明确我国社保费征收主体为地税机关,并赋予地税机关与征收职责相匹配的执法权。
 
  吴紫骊代表介绍说,1999年国务院公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保费的征收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广东从2000年1月1日起社保费由地税部门征收,目前已成为全国参保缴费人数最多的省份。“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有明显优势,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促进收支平衡,降低征缴成本,节约行政和社会资源。”
 
  吴紫骊代表建议,当前的社保费征收体制有待完善,尤其需要在法律上明确社保费征收主体。建议《社会保险法》在进一步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明确我国社保费征收主体为地税机关。除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社保费地税机关全责征收模式外,还应进一步推进完善“税务征收、财政管理、社保使用、审计监督”四位一体的社保管理体系,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